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参照吕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吕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骨干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吕农产组办发〔2021〕1号)和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吕农函〔2026〕25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和新增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照吕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吕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骨干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吕农产组办发〔2021〕1号)和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吕农函〔2026〕25号)文件要求,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为主业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原则上应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1年以上。

(二)企业规模与资信状况。企业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经营业绩良好,产品竞争力较强,市场前景广阔。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记录的,近两年内不得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农产品生产、加工等企业的年销售收入200-1000万元,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相关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农产品流通企业年交易额300-1000万元。

(三)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联农带农能力。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直接采购、订单生产、合作经营等方式, 直接与间接带动的农户数30-100户;休闲农业企业带动的农户数20-50户;农产品流通企业带动的农户数50-200户。

二、需提交的材料

监测企业和递补企业需向汾阳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2);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2000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经营情况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七)县级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八)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及其利益联结机制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九)县级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1.填写《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管理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等品牌认证。

2.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3.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在监测过程中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淘汰,未按要求提交监测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同时,将增补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四、新增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各镇(街道)广泛宣传并推荐符合监测条件的涉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新增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上报材料与监测企业材料要求相同。

五、其他要求

1.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因经营不善当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近年来若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行为,存在坑农害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的,采取一票否决制,直接淘汰,取消其申报和监测资格。

2.监测(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县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3.申报相关材料于2026年5月20日前报送至汾阳市农业农村局442办公室。

联系方式:0358-7223304

电子邮箱:fyzhouxy@163.com




汾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日

  附件:
    1、相关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