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改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的函》(吕市监函〔202523号)文件要求,对我市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份文件进行废止和修改,现公示如下:

1.废止《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晋放活力·汾享杏福”消费促进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汾政办发〔202414号)。

2.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2024年“汾享杏福”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暨特色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汾政办发〔202410号)文件第四部分“发展目标”中的第二条内容:“酿酒高粱产业的扶持政策”中:“对农户以最低保护价收购,具体价格结合玉米亩产值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定”一句予以删除。

3.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个体工商户创业补助资金发放方案的通知》(汾政办发〔202320号)文件第一部分“补贴对象及标准”中:“在领取创业补助资金后两年内不得进行注销登记,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如有违反,根据承诺退还补助金。”一句予以删除。

4.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汾政办发〔202251号)文件第二部分“工作目标”中的第三条“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管理”中的“煤矿及洗()煤企业的原煤、精煤、中煤、煤泥、煤矸石等只能销售给工业用户”一句予以删除。

5.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4条扶持措施的通知》(汾政办发〔202232号)文件中的第一部分“加大财税政策扶持”第4条变更为:“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3%-5%执行。

6.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4条扶持措施的通知》(汾政办发〔202232号)文件中的第三部分“推动消费提质增效”第14条“引导消费需求,积极组织我市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餐饮住宿、零售百货、家具家电等领域企业参与政府电子消费券活动”一句予以删除。

7.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4条扶持措施的通知》(汾政办发〔202232号)文件中的第三部分“推动消费提质增效”第16条“对每年稳定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个体户,每户每年给予5000元奖励”一句予以删除。

8.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4条扶持措施的通知》(汾政办发〔202232号)文件中的第三部分“推动消费提质增效”第17条“凡以电子商务形式参与销售农副产品的本地企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四个档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资金。”一句变更为“对在本地注册的电商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四个档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资金。”

9.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汾政办发〔2022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市属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内容复杂、市属企业研发能力不足的”一句予以删除。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