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禁止使用‘海鲜灯’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提案中所言,近年来各大商超、生鲜市场使用“生鲜灯”给食品“美颜”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商家还分别对肉类、海鲜、果蔬等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使得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更加鲜艳、诱人,但买回去的生鲜食品并不如购买时的那么新鲜、好看,甚至有些已经变质、变色、变味,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

为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12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我局根据总局《办法》的发布,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发布告知书

《办法》发布后,我局高度重视,公开发布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在全市商超、集市张贴告知书,提醒告知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请立即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在《办法》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执法,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二、开展“生鲜灯”禁止使用专项宣传检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北廓农贸市场、恒利源超市、永辉超市等场所,通过政策解读、现场检查等方式,向鲜肉、蔬菜、水果、海鲜等经营户宣传“生鲜灯”禁止使用的相关政策,并提醒经营者在政策正式实施后,继续使用“生鲜灯”所需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要求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

禁用“生鲜灯”这一新规,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非常重要。新规的施行,让消费者在选购生鲜食用农产品时能一目了然,也多了一份安全保障,多了一份安心。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您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您利用您的特殊身份,对众多食品生产经营者做一些教育引导,为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出一份力,我们和广大消费者将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