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现将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汾阳市新贵超市销售的、标称阜阳市华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板鸭(黑鸭味)。
上述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汾阳市新贵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0袋, 共计30.81公斤,已销售 77袋, 共计23.72公斤,接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下架 23袋, 共计7.08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因汾阳市新贵超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汾阳市新贵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二、汾阳市杏花村镇杏汾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杏汾老酒(露酒)。
上述产品其中酒精度(20℃)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汾阳市杏花村镇杏汾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20箱, 共计114公斤已销售8瓶, 共计3.8公斤,封存 19.3箱, 共计110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测酒仪人为操作酒精仪不当导致其酒精度数不够,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汾阳市杏花村镇杏汾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汾阳市杏花村镇杏汾酒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汾阳市监执四处罚【2022】93号)并责令改正。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