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具体申请审批程序,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