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有效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切实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行,现就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省委、市委防风险保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工作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的通知》(吕民发〔2023〕45号)要求,分类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机构备案工作。一是建设工程资料完备的养老项目,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确认建设时间后,按建设时间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消防审验,通过后予以备案。二是建设工程资料不完备的,经整改可以完善的养老项目,养老机构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完成整改并申请消防审验,通过后予以备案。三是建设工程资料不完备且无法完备的养老项目,已经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由具备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据评估结果予以备案。对评估不合格但通过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申请备案。四是建设工程资料缺乏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整改也达不到消防审验条件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依规采取关停措施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

2.常态化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67号令),督促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推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领域火灾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的通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须知(八条)》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并在楼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二是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机构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三无”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电动车入室入楼违规充电,机构厨房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设备;要施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确保正常运行;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具体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由专人统一保管。三是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养老机构要按照要求,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形成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隐患整改期间,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养老机构要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建立志愿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五是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机构要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同时,要加强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通过张贴海报标语、发放消防刊物、播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常态化机制。二是常态化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养老机构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原材料采购渠道要透明正规,供应商要求“三证”齐全,采购食品应当专库分类存放;餐厅要落实各项卫生消毒措施,实行食品留样,并且由专人负责、有专用设备规范留样。三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养老机构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和制止浪费宣传教育,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舆论氛围,积极践行“光盘行动”。

(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督促各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二是保障养老机构建筑安全。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吕梁市民政局关于自建房用作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抓落实工作机制》要求,定期排查相关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老机构临时搭建、墙体裂缝、结构构件变形破坏、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违规改造及装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标识不齐全、人员聚集活动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鉴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第三方专业力量辅助下开展检查。

三、工作安排

(一)加快消防审验。即日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各部门联动,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针对性、务实性解决消防审验问题,同时要加强跟进指导,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解决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各县(市、区)、各养老机构要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工作,要在摸清机构底数、理清问题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全面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改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机制。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形成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隐患整改期间,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将安全隐患台账每月25日前报送至市级民政部门。

(三)实地督查。市民政局将联合消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赴各县(市、区)实地抽查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始终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摆在最高位置,切实增强做好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养老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形成安全工作常态化机制,组织召开会议,层层进行部署,深入分析研判,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强化针对性措施,扎实推进安全工作。

(二)严格履职,消除隐患。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凡是依法应予检查的,一律检查到位;凡是依法应予抽查的,一律合规抽查到位;凡是依法应予督促整改的,一律下发法律文书并送达到位;凡是依法应予处罚的,一律根据隐患性质和问题严重性合理处罚;凡是隐患整改态度消极的,一律严厉处罚,高压震慑消防违法行为。同时,要注意在检查过程中,要端正执法态度,严守执法程序,杜绝因方式不当出现负面事件。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属地管辖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逐家落实检查责任。对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隐患整治不彻底、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严惩。

各县(市、区)要切实增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全力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常态化工作,确保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吕梁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