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对象:入学前户籍在山西省,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享受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按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最高不高于16000元/人/年;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最高不高于20000元/人/年。

3、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