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民发〔202536


街道)人民政府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倡导节地生态葬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汾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本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汾阳市民政局  汾阳市财政

20251219


汾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通知》(晋民发〔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是在定点服务单位或其它统一规划区域内,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骨灰撒散或深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长期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等方式进行骨灰安葬。

(一)骨灰撒散:在指定区域内将骨灰进行撒散。

(二)骨灰深埋: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深埋于地下(1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

(三)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骨灰装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埋葬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m²以内,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设置集中纪念设施。

(四)长期格位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以上, 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本条第()至第()项节地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范围

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安放)的,逝者家属可自愿申请领取奖补资金:

(一)具有汾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汾阳军()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就读汾阳各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汾阳户籍学生;

(四)与在汾阳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汾阳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一)骨灰撒散或深埋: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例。

(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500/例。

(三)长期格位存放: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例。

第五条逝者家属自愿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要求实行安葬(安放)

《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附件2);

)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已注销的,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证明);

)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在本务工的外来人员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居住证明。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办理程序

申请。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提出申请。

审核。定点服务单位逝者生前户籍所在收到逝者家属提交的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所属镇(街道),街道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民政审批。

审批。民政应当对镇街道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花名册(附件3)财政核拨。

第七条民政应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并负责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应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

定点服务单位应为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有专门的树葬区,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

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第九条民政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登记管理工作。业务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逝者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逝者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以及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等。

第十条 资金保障

财政应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10月底前,定点服务单位报送审核结算表,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民政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或街道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民政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 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政策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由民政、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资金。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汾阳市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住址


逝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户籍

所在地


逝者

生前住址


申请人声明


本人已自愿将逝者骨灰(遗体)委托进行了。现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金,金额为元。

本人承诺所提交资料全部属实,其他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对本人代表家属将逝者骨灰(遗体)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定点服务单位/逝者生前户籍所在村

初审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申请时须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附件2

汾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兹证明逝者身份证号:)

(公墓/集中安葬区)日实施(□骨灰深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长期格位存放)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由丧属(身份证号:与逝者关系,联系电话)经办,具体安葬事项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实施。

特此证明。

本单位承诺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骨灰安放(葬)于公墓(骨灰堂)的,由殡葬服务机构盖章;安葬于集中安葬区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附件3

汾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经办人

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银行卡帐号

逝者姓名

逝者身份证号

逝者户籍

所在地

安葬时间

生态葬类别

奖补金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