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政办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号)和《吕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吕梁市聚焦六新突破打造九大基地”、建设五个吕梁”的决策部署及我市“三个走在吕梁前列、跻身全省第一方阵”的奋斗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我市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办事材料,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全面提升行政事项审批服务效率,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发展提效,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内涵。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以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为重点,其余职能部门未划转的政务服务事项为补充全面推开。

(二)明确证明事项范围。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办理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市直有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加快梳理、制定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市司法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没有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实行零报告)。各镇(街道)确定并公布本单位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于2021年4月20日前提交市司法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没有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实行零报告)。各单位要适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按程序对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定适用对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实施机关包括市、镇(街道)各级行政机关,适用于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工作流程。

1.编制办事指南及格式文本。各单位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详见附件)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以上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2.确定书面告知及承诺的内容。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3.办理时限要求。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强化信息联通共享。

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要按照部门职能,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进全市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核验。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同时,要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各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审批局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反馈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七)加强行政协助核查。

2021年4月20日前,办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较多的部门要主动作为,牵头建立部门之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八)加强信用监管。

推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通过媒体曝光、调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多种手段依法进行惩戒。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及有关部门网站加强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将信用承诺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于结果生效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格式从“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信用承诺”专栏下载。同时,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将失信人名单及具体失信情况及时以信息形式内部推送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制度,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应用措施清单。措施清单包括措施类型、性质、制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等。措施类型包括对信守承诺的主体拟实施的优先或便利激励措施,对违背承诺并纳入失信记录的主体就关联事项拟实施取消已享受的行政和公共服务优惠和便利、撤销因承诺获得的许可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依规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

(九)强化风险防范。

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部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明确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

(二)建章立制。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于2021年4月20日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量化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

(三)全面实施。自2021年4月下旬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四)总结评估。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应于2021年12月中旬前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市政府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审批、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发改、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配合,形成合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行政审批部门要发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阵地”作用,主动作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树立典型。各单位要强化与行政审批部门和上级对口单位学习沟通,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培训宣传。2021年6月底前,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一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培训。要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等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终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注重工作实效。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2.保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证明事项内部核验单

5.证明事项现场核验记录单

6.申请行政协助函

7.行政协助回复函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

3.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

二、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附件2

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行政机关名称: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监管措施

备注









































说明

1.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2.设定依据填写: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等。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行政机关名称: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监管措施

备注









































说明

1.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2.设定依据填写: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等。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年〕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山西)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自愿授权公开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并在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同意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4

证明事项内部核验单

经登录__________________系统核实,申请人__________承诺的如下证明事项:

1.

2.

相关信息如下:

              核验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证明事项现场核验记录单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承诺的以下证明事项:

1.

2.

3.

4.

经    年    月    日现场核验,其有关情况记录如下:

不符合要求的事项     ,请于  个工作日将有关证明材料递交_____,逾期未递交的,按证明材料缺失处理,同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行政机关(公章)

现场核验人员(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申请行政协助函(一)

函字〔202 〕   

        (部门名称):

            日,   (申请人)到我单位办理  事项,根据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要求,申请人已作出证明事项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

1.                                              

2.                                              

.............................................。

请贵单位对申请人书面承诺的真实性给予核查,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申请行政协助函(二)

  函字〔202 〕   

      (部门名称):

           日,  (申请人)到我单位办理               事项,根据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要求,申请人已作出证明事项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

1.                                              

2.                                              

........................... 。

兹派我单位                两名同志前往贵单位调查核实,请给予配合。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附件7

行政协助回复函

   函字〔202 〕   

         (部门):

         日,贵单位请我单位协助核实          (申请人)承诺事项:

1.                                              

2.                                              

.............................................。。

根据贵单位行政协助函             内容,经我单位核实,申请人承诺事项真实(虚假)。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请求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备注:如果无法提供协助的,请说明原因。如果不属于本部门应当掌握的内容,建议请XXX单位予以行政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