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杏花村镇小相村、小相寨村、下堡村、上堡村、西堡村、安上村、武家垣村、贾家庄镇大相村、罗城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汾政土告字〔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汾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7日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杏花村镇小相村、小相寨村、下堡村、上堡村、西堡村、安上村、武家垣村、贾家庄镇大相村、罗城村32.4320公顷集体土地,为切实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汾阳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征地补偿原则;
2、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3、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补偿安置原则。
二、征收土地概况
1、土地权利人:杏花村镇小相村、小相寨村、下堡村、上堡村、西堡村、安上村、武家垣村、贾家庄镇大相村、罗城村
2、征收土地范围:花村镇小相村、小相寨村、下堡村、上堡村、西堡村、安上村、武家垣村、贾家庄镇大相村、罗城村(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3、征收土地面积:32.4320公顷(486.48亩)
4、土地调查现状:拟征收土地面积32.4320公顷(486.48亩),其中:涉及116户承包户,承包面积142.0493亩。
5、征收目的:该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拟征收土地位于征地区片的II丘陵区、Ⅳ平川区,地类为水浇地、旱地、果园、其他林地、乔木林地、农村道路、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II丘陵区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3.4075万元,Ⅳ平川区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2250万元,水浇地补偿倍数为1.2倍,未利用地补偿倍数为0.8倍,其他地类补偿倍数为1倍,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937.658813万元。
3、补偿费支付方式:已由汾阳市人民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在土地权利人和征地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支付,具体由镇政府办理。
4、补偿费支付对象:杏花村镇小相村、小相寨村、下堡村、上堡村、西堡村、安上村、武家垣村、贾家庄镇大相村、罗城村。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征地权利人支付征地补偿费。
2、社保安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山西省人社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五、公告地点及公告方式
1、在栗家庄镇及栗家庄村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
2、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六、公告时间
从2024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七、补偿登记时间、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日起1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栗家庄村村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村委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用书面形式报送至汾阳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如多数被征地的村委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的,汾阳市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如征收土地权利人对本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特此公告。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 8 月29日
(联系人:张云飚 联系电话:0358-722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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