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新闻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11-17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的处罚 1.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 | 对违法分包、转包的处罚 2.1对承包单位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二条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 | 对违法分包、转包的处罚 2.2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 |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处罚 5.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 |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处罚 5.2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三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违法的处罚 7.1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违法的处罚 7.2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违法的处罚 7.3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 | 对违反注册建筑师管理的处罚 9.1对未受聘并注册,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 | 对违反注册建筑师管理的处罚 9.2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 | 对违反注册建筑师管理的处罚 9.3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5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的处罚 10.1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6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的处罚 10.2对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 147 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7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的处罚 10.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 147号)(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8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9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处罚 12.1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0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处罚 12.2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1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处罚 12.3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2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处罚 12.4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3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处罚 12.5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4 |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5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的处罚 14.1对未按照节能设计或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6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的处罚 14.2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7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的处罚 14.3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8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的处罚 14.4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29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的处罚 15.1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0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的处罚 15.2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1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的处罚 15.3对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2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3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4 | 对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在测评过程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5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19.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九条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6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19.2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7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19.3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8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19.4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39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处罚 20.1对出租单位、自购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0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处罚 20.2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第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1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处罚 20.3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相应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2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处罚 20.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3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处罚 20.5对建设单位未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4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处罚 20.6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应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5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6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7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2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8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3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49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4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0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5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1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6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2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7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3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8对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4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9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5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0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6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1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7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2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8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3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59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4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0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1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6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2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7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3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22.18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4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19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5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2.20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6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3.1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7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3.2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3.3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69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3.4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0 | 对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4.1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1 | 对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4.2对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2 | 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5.1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3 | 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5.2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4 | 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5.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5 | 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25.4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6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7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8 | 对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79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1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0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1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3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2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4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3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5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4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6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5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7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6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8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7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9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8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10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89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11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0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12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1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13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2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29.14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3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处罚30.1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六条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4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处罚 30.2对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5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处罚 30.3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6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改)》第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7 | 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8 |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四条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改)》第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99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1 | 对不按照图纸或擅自修改图纸进行城市道路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令)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2 |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3 | 对施工单位委托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4 | 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39.1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5 | 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39.2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改)》第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6 | 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39.3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7 | 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39.4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8 | 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39.5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建设部令第2号) 第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09 |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1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2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4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5 |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6 | 对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47.1对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7 | 对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47.2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七条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改)》第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8 | 对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47.3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建材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19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0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9.1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1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9.2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2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9.3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3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9.4对勘察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未经勘察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4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9.5对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5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9.6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六十三条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6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49.7对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7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9.8对不遵守规范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0号)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8 |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50.1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四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29 |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50.2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三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0 |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50.3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0号)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1 |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50.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2 |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50.5对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3 |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50.6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4 |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50.7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二十九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5 | 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6 | 招标人改变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限违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接受应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7 |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投标;给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8 | 招标人违规收、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39 |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标;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0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1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2 | 招标人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3 |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评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4 | 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5 | 招标人擅自更改中标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6 |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与中标结果不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7 | 中标人擅自更改中标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8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肢解、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十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49 | 投标人诬陷、投诉,招标人不安规定应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50 | 对建设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管理的处罚 12.1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第四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51 | 对建设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管理的处罚 12.2建设单位对不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第四十一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52 | 对建设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管理的处罚 12.3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设计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第四十二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53 | 对建设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管理的处罚 12.4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第四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54 | 对建设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管理的处罚 12.5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第四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
| 15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56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57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58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59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0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1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3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4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5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6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7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8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69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0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1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3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4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5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6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十七条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三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7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8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79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0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1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正)第二十九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3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4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七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5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七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6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7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8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89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六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七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1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八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2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3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4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5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八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6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九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7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8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一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199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二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四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1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三条第二项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五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2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3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4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5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6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7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8 | 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补领、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09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0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七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1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八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2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一条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九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3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4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五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5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五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6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五十二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7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8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19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四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1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五十四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2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3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4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5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6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7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8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29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0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一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1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2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3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5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6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7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8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39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0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1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2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3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4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5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6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7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8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49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0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1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2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3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4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5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6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7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8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59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0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1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2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3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4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5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6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7 |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69 | 对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但根据现行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和法律、法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除外。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然资源局的名义执法) | |
| 270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七条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第四条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改)》第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1 | 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2 |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3 | 对民用建筑节能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晋建科字﹝2007﹞207号)第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5 |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6 | 对建筑起重机械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7 |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 其他权力 |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订)》(建设部令第61号、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八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8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2.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其他权力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79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2.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其他权力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三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80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2.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其他权力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81 | 受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 282 |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转报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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