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2 | 对民办非企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第二十五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3 | 对擅自移动或故意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4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5 | 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25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6 | 对补发婚姻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25修订)》第二十一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7 |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8 | 对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9 | 对特困人员认定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0 | 对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修改)》第十三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1 | 对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修改)》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2 | 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二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3 | 对临时救助金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4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5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6 | 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7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8 | 社会团体的年检 | 其他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八条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
19 | 民办非企业的年检 | 其他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第二项 | 汾阳市民政局 | 汾阳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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