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汾阳市人民法院预算编制说明
一、 部门基本情况
(一)本部门职责
汾阳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汾阳市委的领导和省高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
1、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审理由市(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对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9、管理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0、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部门设置情况
内设机构:院长1名,副院长3名,政治处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
本部门有12个一级内设机构,包括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监察科、司法警察大队。
执行局下有3个二级内设机构:协调办、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有4个派出法庭:文峰人民法庭、杏花人民法庭、三泉人民法庭、肖家庄人民法庭。
二、 主要数据变动情况
2020年收入预算425.54万元,比2019年预算减少147.46万元。2020年支出预算425.54元,比2019年预算减少147.46万元。增减变动原因是: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新审判法庭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工程监理费,按进度实际支出减少,预算相应减少。
三、 2020年主要工作任务
深化司法公开;坚持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坚持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坚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坚持落实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严明纪律作风,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和司法能力。
本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2020年预算仅包括本机关预算。
四、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0年收入预算425.54万元,比2019年预算减少147.46万元。
其中:1、一般公共预算425.54万元,比2019年预算减少147.46万元。增减变动原因是:新审判法庭建设室内外装修工程已经完成,付款按进度减少。
2、政府性基金0元,与2019年比无变化。
3、财政专户0元,与2019年比无变化。
(二)支出预算
2020年支出预算425.54元,比2019年预算减少147.46万元。
1、基本支出84.81万元,比上年减少1.9万 元。 增减变动原因是:2019年有1人从本单位调出,应付职工薪酬减少。
2、项目支出340.73万元。比上年减少145.43万元。增减变动原因是: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新审判法庭室内外装修工程及工程监理费,按进度实际支出减少,预算相应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其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转一般公用经费按2300元/人年测算,10人共2.3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一般商品服务支出。取暖费按照0元测算,交通费按照0 元/辆测算。
(四)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2020年非税收征收计划 0元,比2019年实际完成数 元增加(减少)0元,与2019年比无变化。
罚没收入 0元,比2019年实际完成数0元比无变化。
五、2020年重点项目及绩效目标
2020年重点项目支出预算340.73元,具体项目如下:
法院室内外装修安装工程款及工程监理费340.73万元,主要依据吕发改投资发[2011]215号,用途法院室内外装修,测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测算过程造价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投标报价,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按照国家标准,保证装修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实现减少成本,环保节能的目标。绩效目标为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全部搬迁使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满足了单位工作的需求,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绩效评价装修及安装工程所用工程材料等都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验收全部合格,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极大地改善了办公条件,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情况
2020年,我单位将继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元。比2020年实际支出数增加(减少) 0 元,与2019年无变化。
1、公务用车维护及购置费0元,比上年实际支出增加(减少)0元,与2019年比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0元,比上年实际支出增加(减少)0 元,与2019年比无变化。
3、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比上年实际支出增加(减少)0元,与2019年比无变化。
七、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我院安排有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费,因此在预算当中未体现政府采购。
八、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本单位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九、2020-2022三年规划收支情况
中期规划收支无明显变动,人员部分在未来三年存在调资、增资,2020、2021、2022年收支预估逐年递增0.07万元,事业人员部分2020、2021、2022年收支预估逐年递增0.19万元,公用部分预估逐年递增0.26万元。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单位无国有资产占有。原因:汾阳法院省级上划,国有资产已在省级预算中公开。
十一、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0年 5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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