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汾阳市司法局预算编制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主要职责:我单位为行政单位,主要职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我局现有人员编制54人(行政42人,事业12人),实有在职人员41人。2018年9月新录用人员手续正在办理中。其中:公务员28人(其中局机关15人,司法助理员11人)。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8人(其中律师事务所3人,援助中心5人)。
我局现有固定资产年共216万元,公车2辆。
二、主要数据变动情况
2019年收入预算694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177万元。2019年支出预算694比2018年预算增加177万元。
三、2019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9年司法局主要工作任务为我局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坚决做到了“三个一”和“三个抓”,即“一月一排查一通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做好矛盾纠纷的分析预测,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19年预备调处各类纠纷1881件,调解成功率要达到90.3%,涉及金额400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助理员要坚持每月的例会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对全市十六个乡镇(街道)两百余村(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进行摸底,要求各村配齐人民调解员,并借助各乡镇集会对各村居调解人员进行培训。
2019年预备免费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5000余份,法律书籍7500余本,悬挂横幅、标语70余条,解答法律咨询3800余人次。
全市律师事务所2019年预备办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109件,民事诉讼代理129件,行政诉讼代理1件,法律顾问38家,法律咨询一千余次,代书119件,业务收费91.2万元。其中新兴领域业务有所发展,比如在煤炭资源整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重大工程项目中逐渐有律师参与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处优化服务,开展便民利民活动。提出了五项服务方便群众,一是“一次性告知制度”,解答申请人问题、告知办理公证所需材料要具体、明确、一次性告知;二是预约办证服务,提供“电话约办”服务,确保群众每天都可享受公证法律咨询和预约办证服务;三是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上门服务;四是对接服务,对辖区内的贫困家庭、弱势群体的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出证;五是法律援助服务。今年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继续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理了现场监督公证。为商标转让办理同意转让的声明书公证,为退役士兵办理安置补偿协议公证。还配合质监部门委托加工合同备案,为企业顺利备案提供了优质服务,为质监部门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工作大大提升了公证队伍的形象。2019年预备完成各类公证239件,共办理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挂牌等现场监督公证36件。有效地调控和预防了经济社会矛盾纠纷。为圆满完成以上目标任务,要抓好各项工作。
本部门2019年预算仅包括本机关预算。
四、2019年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9年收入预算6932544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1765249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6932544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1765249元。增减变动原因是:我局重点项目市调解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财政拨款800000元。
2、2019年有新考录公务员。
2、政府性基金0元,比2018年相比无变化。
3、财政专户0元,比2018年相比无变化。
(二)支出预算
2019年支出预算6932544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1765249元。
1、基本支出5019765元,比上年增加330970元。 增减变动原因是:有新考录人员后工资福利增加。
其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机关运转一般公用经费按18000元/人年测算,41人共738000元,交通费按照25000元/辆测算。主要用于单位工作正常运行。取暖费按照26200元测算主要用于缴纳供热公司。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等,遗属人员的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1912779元。比上年增加1434279元。增减变动原因是:汾信联办函[2019]1号,会议纪要。主要用于:王忠勇2005年1月-2018年12月养老及2019年工资,1、单位应交养老本金60714元,168个月滞纳金53598元(平均每月319元)2、1600*12=19200元,3、2019年1-12月养老(3077*19%*12=7015.56元)4、2019年1-12月医疗(3077*6%*12=2215.44元),大额36元,共计142779元。增加2018年矛盾多元化解工作经费300000元。主要用于市调解中心工作正常运行。
(三)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2019年律师公证收费征收计划130000元,与2018年实际完成数相比增加变动。
罚没收入0元,与2018年实际完成数相比无增减变动。
五、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2019年重点项目支出预算800000元,具体项目如下:
(一)市调解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经费800000元。
主要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6〕51号)、山西省综治办《关于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综治办〔2017〕12号)及中共汾阳市委办公室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意见》(汾办发〔2017〕16号)、中共汾阳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实施意见》(汾办字〔2018〕11号)文件,用途: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调解中心(室)办公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预算并予以保障,测算标准一、市级调解中心(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146000元。
1、人员补贴经费96000元。汾阳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拟聘请5名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员,按照每人每月1600元(其中:每人每月发放基础补贴1000元,其余600元作为“以案定补”奖补资金集中使用)预算,一年所需经费为:5人×1600元/人/月×12个月=96000元;
2、机构运行费50000元。汾阳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运行费需50000元,包括业务培训、外出案件调查、取证所需费用及日常办公用品开支。
(二)7个专业调委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奖补经费35000元。
每个专业调委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奖补经费按每年5000元预算,主要用于“以案定补”奖励补贴,所需经费为:5000元/每个调委会×7个= 35000元。
(三)16个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774400元。
1、人员补贴经费614400元。每个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室)由4人组成,这4人分别是:1名司法所长、1名乡镇矛排员,及拟聘请的2名专职调解员。聘任的2名专职调解员,按照每人每月1600元(其中:每人每月发放基础补贴1000元,其余600元作为“以案定补”奖补资金集中使用)预算,一年所需经费为32人×1600元/人/月×12个月=614400元。
2、机构运行经费160000元。每个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室)机构运行费按每年10000元预算,所需经费为:16个乡镇(街道)×10000元/乡镇(街道)/年=160000元。
(四)农村(社区)调委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奖补经费150000元。
全市农村(社区)调委会调处的案件,实行“以案定补”。按照每村(社区)每年奖补500元预算,所需经费为:300个村(社区)×500元/村(社区)=150000元。
(五)具体“以案定补”标准
1、村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室)调处的案件(简易案件),每调一案奖补50元;
2、乡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室)调处的案件(一般案件)或专业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案件,每调一案奖补100元;
3、市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室)调处的案件(较复杂案件),每调一案奖补200元;由上级领导批转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每调一案奖补300元。
调处影响较大的、赴中央、省、市上访的案件,每调一案奖补500——1000元。
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以保证我市学习“枫桥经验”、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得到有效保障,市、乡、村三级调解中心(室)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我局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情况
2019年,我单位将继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三公”经费支出预算55000元。比2018年实际支出数减少10000元。
1、公务用车维护及购置费50000元,与上年数相比减少10000万。主要原因:我单位将继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2、公务接待费5000元,与上年数相比无增减变动。
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与上年数相比无增减变动。
七、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我局2019年政府采购电子产品300000元。
八、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情况
2019年司法局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九、2019-2021三年规划收支情况
中期规划收支无明显变动,人员部分在未来两年存在调资、增资,行政人员部分2019、2020年收支预估逐年递增5万元,事业人员部分2019、2020年收支预估逐年递增2万元,公用部分预估逐年递增1万余元。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我局主要包括车辆408801元,房屋870547.28元,办公家具及其他资产2327087.41元。总计3606435.69元。
十一、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汾阳市司法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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