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示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89年,前身为“县城建环保办公室”,由环保局机关和两个下属事业单位(汾阳市环境监察大队、汾阳市环境监测站)组成,正科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0年11月15日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汾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核定。局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环境影响评价股(现为审批股)、污染防治股、生态辐射管理股。
人员情况:局行政公务员14人、工勤人员2人、环境监察大队27人,环境监测站34人,总人数77人。
固定资产占有情况:我局共有车辆5辆,其中:局行政机关1辆,环境监察大队2辆,环境监测站2辆(公开09表)。
固定资产情况:截止2017年12月固定资产783.56万元。
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全年支出66.09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59.9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17万元(公开09表)。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2017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413200元,实际采购金额380000元(公开09表)。
绩效管理情况:2017年全年涉及一项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工作,绩效评价项目为购置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38万元,该绩效报告定于12月初交回财政(部门决算公开重要事项统计表-表3)。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本部门决算为汾阳市环境保护局局行政机关及两个下属股级事业单位(汾阳市环境监察大队及汾阳市环境监测站)的决算(汾阳市环境监察大队及汾阳市环境监测站这俩个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财务不独立核算)。
二、单位收支结余情况
1、综合收支结余情况(公开01表、02表、03表、04表)
2017年综合收入为1269.78万元,2016年综合收入为1083.67万元,2017年综合收入数较2016年综合收入数增加186.11万元。2017年综合支出1628.32万元,2016年综合支出1243.27万元,2017年综合支出数较2016年综合支出增加385.05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925.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72.22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852.8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566.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37.93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528.58万元。
2、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公开01表、03表、04表、05表、06表)
2017年财政拨款共支出1628.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738.5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66.09万元,项目支出823.68万元。2017年年初批复预算共800.5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61.3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2.06万元,项目经费97.20万元。2017年决算经费较年初批复预算经费相比人员经费增加77.24万元,原因为工资水平整体提高;2017年决算经费较年初预算经费相比项目经费增加726.48万元,原因为上级部门后续下发新增的各项专项经费支出。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结余情况(公开04表、05表、06表)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925.04万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70.78万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28.32万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67.50万元。
4、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结余情况(公开04表、08表)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99万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年末财政拨款结余299万元。
5、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上年决算数做比较情况
2017年决算收入为1269.78万元,2017年年初预算收入为800.56万元,2017年决算收入数较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469.22万元;2016年决算收入为1083.67万元,2017年决算收入数较2016年决算数相比增加186.11万元。2017年决算支出1628.32万元,2016年决算支出1243.27万元,2017年决算支出数较2016年决算支出数相比增加385.05万元。
三、三公经费(公开07表)
1、2017年车辆运行经费决算数12.63万元,2017年预算数为15.08万元,2016年车辆运行经费决算数9.79万元。增加原因为:
(1)2016年初有车3辆,监测站2013年10月取得计量认证,环境监测业务量倍增,为不影响工作,经请示租用2辆车辆用于环境监测工作。2016年7月份经请示市主要领导同意,调配给我局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测站2辆监测业务用车。2017年年初,我局有车辆5辆:局机关执法车1辆,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察大队执法车2辆,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测站监测业务用车2辆。车辆的增加,全年的运行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增加。
(2)2017年车辆经费较2016年明显增加,主要原因为,一是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中央环境保护第二督察组进驻山西省、吕梁市,我局办理督察转办案件104件;二是2017年8月山西省铁腕治污强化督查;三是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开展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四是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频次增加;五是监测车辆开展各类监测频次较多;六是车辆维修费用增加。
2、2017年公务接待费用决算数为0.31万元,2017年预算数为3.2万元,2016年决算数为0.31万元。没有增加的原因为:为厉行节约,不浪费国家财力,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公务接待开支。
3、我局不涉及因公出国(境)费用,亦无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
四、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2017年实际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6.75万元,2017年计划征收50万元,2016年实际征收151.46万元,2017年较2016年相比减少144.71万元。减少原因为:依据财税[2017]20号环文件,从2017年4月1日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
2017年实际征收罚没564.79万元,2017年计划征收150万元,2016年实际征收159万元,2017年实际征收较2016年增加405.79万元,增加原因为:增加了44户罚款企业。
2017年实际征收排污费1097.78万元,2017年初计划征收210万元,2016年实际征收排污费496.87万元,2017年实际征收较2016年增加600.91万元。增加原因为:企业缴纳一般排污费,一般排污费增加166.36万元。
五、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上级环保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以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党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做好中央、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为主线,认真开展环境保护“铁腕治污行动”,落实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切实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污染减排项目攻坚,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境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为贯彻落实《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吕政办发〔2017〕30号)的各项任务要求,全面推进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我局起草了《汾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印发汾阳市改善空气质量十条措施的通知》(汾政发〔2017〕13号)、和《关于印发汾阳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汾政发〔2017〕14号),并按照行动计划开展各项工作。2017年全年,汾阳市二级天数131天,上年同期113天,同比增加15.9%,完成年初自定增加10%的任务。
2.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强。一是根据《吕梁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吕政办发[2017]31号),我局起草拟定了《汾阳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二是转发《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按照《行动计划》要求,起草并印发了《汾阳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开展炼焦、化工、制药等行业按排放标准特别限值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任务;四是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五是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根据吕梁市环保局通报,2017年1-10月份我市司马断面COD均值为39,较去年同期持平,氨氮均值为12.3,较去年同期下降8.9%。城镇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提升。根据《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5月23日制定汾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细则。2017年1月完成54户老旧企业的经纬度点位的确定,完成我市固体废物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确定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统计信息,监督企业完成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4.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今年我市工业锅炉全面提标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焦化企业全面对标提质,杏花洁源污水处理厂一期的全面建成,预计我市减排任务将圆满完成。
5.开展“铁腕治污行动”。“铁腕治污行动”开展以来,我局共受理信访举报案件6件,其中大气污染案件5起,水污染案件1起,现已全部查处并整改完成。
6.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按照《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吕环发〔2017〕66号 )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焦化、火电、水泥、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5个重点行业8户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督促相关企业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并作出评估报告。同时,我局根据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限值要求,对上述5个重点行业开展评估工作,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7.认真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大对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按片包干负责建立了企业档案,做到了一企一档。对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排污企业履行2017年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填写了《排放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并及时地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8.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新环保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我局不断完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环境执法案件的移送、交办、督办制度。加强对各环境监察中队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提高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9.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稳信访工作。我局认真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扎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稳信访工作,做好信访日常工作,坚持“抓好源头预防、科学预防预测、开展依法信访、强化调查研究、严格责任追究、狠抓工作落实”的工作原则。
10.积极办理中央、省环保督察交办案件。2017年4月28日,中央、省环保督察以来,我市共接到督察组转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共计100件,其中1件为全省共性案件,其余99件案件中,其中环境卫生方面60件、工业企业20件、电磁辐射5件、矿石生态7件、城市管理7件。
11.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领办突出环境问题工作。根据《吕梁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领办突出环境问题工作制度》(吕办发[2017]25号)要求,我市全面对照存在问题,在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控制燃煤污染、区域污染整治、河流水质改善等专项重点问题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对突出环境问题主动领办,党政领导干部领办67个,企业法人领办6个,合计73个突出环境问题,目前,已完成59个,按照时间节点推进3个,长期坚持5个,未完成6个。
六、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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