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吕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2024年1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汾阳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1.2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汾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1.3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1.4汾阳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2基本原则

2.1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2 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2.3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4服务社会的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2.5尊重历史的原则

对于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若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改变,应按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正常办理延续。若属于本规划中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则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3合理布局的设定

3.1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3.2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须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4)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

3.3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7)《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8)《吕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


3.4经营资金条件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5布局模式

3.5.1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坚持总量+间距+单元格总量的模式。

(1)城区街道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纳入网格化管理的街道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

(2)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村人口数量结合间距标准设定,纳入网格化管理的行政村(自然村)区域,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网格外的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村人口数量结合间距标准设定;

(3)各单元网格、功能区域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

3.5.2单元网格、街(巷)、各功能区域布局设定标准

(1)区域单元网格设定标准

东关单元网格。边界划分:鼓楼街东侧,东湖路西侧(含东侧门市),胜利路南侧,文峰路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130户。

西关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西外环东侧,西河路西侧,西外环南侧,西苑正街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120户。

西门单元网格 。边界划分:西河路东侧,鼓楼街西侧,胜利路南侧,文峰路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125户。

东南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永和大街南侧,英雄南路东侧,天霖路西侧,汾介路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55户。

南关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天霖路西侧,永和大街北侧,英雄南路东侧,文峰路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55户。

小南关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天霖路东侧,东湖路西侧,文峰路南侧,永和大街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70户。

北门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西河路东侧,辰北路西侧,庆城大街南侧,胜利路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105户。

北关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辰北路东侧,富民路西侧,庆城大街南侧,胜利路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 55户。

洪南社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西外环东侧,英雄南路西侧,文峰路南侧,汾介路北侧,设定零售点总数65户。

杏花开发区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汾酒大道两侧(下堡村-东堡村),南环路两侧,柏汇首府西侧,巴拿马风情街东侧,设定零售点总数115户。

迎宾单元网格(与孝义接壤处)。边界划分:田屯村外迎宾路段新建小区,新贤村新建小区,设定零售点总数30户。

建昌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文湖文化园及建昌新村、文湖帝景小区周边,设定零售点总数20户。

上述12个区域单元网格在受所属区域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同时按照以下规定条件执行。

(2)繁华街道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3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40米;与商业区街道相连接的巷内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应不少于40米;其它街道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40米。

(3)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厅)、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监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不受场所外部毗邻零售点间距与所在村人口数量的限制。

(4)高等大专以上院校不足10000人的,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学生人口总数每增加10000人可相应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卷烟零售点,零售点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40米。

(5)根据尊重历史、市场导向的原则,结合现有住村人口实际情况,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坚持总量不增、进一退一,布局持证卷烟零售户。村常驻人口300人以内且不低于150人可设一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6)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布局零售户不受所在村住村人口限制,但是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40米。

(7)居民小区分为集中连片开放式居民区和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

开放式居民区:街(巷)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40米。

封闭式居民小区根据房屋建筑住户数量设置零售点,每3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50米,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应为专门的商业用房,住宅楼家庭住房内不得设置零售点。

(8)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固定商铺在50个以内可设1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并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9)工业区内所涉及自然村的,人口在300人以内的可设一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应不少于50米。工业区内按职工人数每2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

3.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或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3.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独立自主经营的,可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标准,但不低于40米,并且仅限申办一证,持证人必须为本人。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如出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类型为企业性质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需按照合理布局标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6.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致使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若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总量与间距限制。若因经营场所规划拆迁歇业,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受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间距不得低于30

3.6.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可以不受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

3.6.4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少店面距离限制,通过调研,我局确定零售点间距设置不低于40米,在有零售户总数限制区域选址经营的,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3.6.5达到以下标准的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酒店、大型饭店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证时,按照以下标准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和数量限制,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酒店床铺在300张以上的或一次性可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大型饭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6.6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个体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除外),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未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以上情形从被注销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3.6.7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限制。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7.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7.2经营场所及安全因素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铁皮房、彩钢瓦房、活动板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

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或有实质性物理间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①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如车库改造、一层阳台,单元楼内部等情况;②农村区域持证户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7.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无人售货超市;

(4)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7.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4 说明

4.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应当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重新申办时,应当符合本规划。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因负责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变更负责人,并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申请人合格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不受本规划间距、人口、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

4.2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予以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加油站便利店销售卷烟的,应按照“一点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汾阳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4.3繁华街道是指烟草制品需求(消费)旺盛、流动人口多、商业集中的区域。主要包括:英雄路、胜利路、西河路、富民路、西大街、南大街、北大街、永和路、文峰路、南熏路、盘龙街、东正街、城北路、巴拿马风情街、晋裕路。繁华街道由汾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以适应形势变化。

4.4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4.5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在设立零售点时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4.6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实际可通行距离,其测量办法是:以申请人的经营门面为中心,向四周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目视直线距离最近的持证经营户不应作为测量依据,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测量以两门面中间为准。

4.7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4.8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诚信自律的卷烟零售终端和放心的卷烟消费环境,申请人在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明码实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动协助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督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积极举报涉烟违法行为,积极向消费者宣传假冒、伪劣、走私卷烟的危害,主动引导消费者到持证零售户店内购买卷烟。
(三)主动做好卷烟商品陈列,要在店内设置用于卷烟盒包陈列和条包出样展示,为消费者打造整洁、明亮、舒适的购物环境。

4.9申请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货或利用本人账户帮其他卷烟零售户代订卷烟;
(二)不得收购、寄售卷烟,不得销售本店许可证号外的卷烟;
(三)不得变相从事卷烟批发经营;
(四)不得购进、销售假冒、伪劣、走私、非法卷烟;
(五)不得在当地烟草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卷烟;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七)不得低价或变相低价倾销卷烟。

4.10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4.11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5附则

5.1本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原2023年《汾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汾阳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5.2本规划由汾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汾阳市烟草专卖局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