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散煤源头销售管控,严格散煤运输管理,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和销售行为等方式,建立“互联网+散煤管控”管理新模式,到2020年底,平原地区严禁散煤销售和使用,实现散煤全部清零;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禁止向民用市场销售散煤,禁止销售劣质煤。 

、工作任务 

  (一)严格平原区域散煤管控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平原区域内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用户散煤全部清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用散煤,禁燃、禁售、禁运、禁储,有效实施平原区域清洁供暖。 

  (二)保障山区农村民用洁净煤供应 

  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惠民利民”的原则,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完善农村民用洁净煤供应点建设,实现洁净煤供应点全覆盖。供应企业名单要在本地官方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挂牌,保证9月底前完成供应点建设并开始运营,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民用散煤流入市场。 

  (三)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管理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要合法、规范经营,煤矿及洗(储)煤企业的原煤、精煤、中煤、煤泥、煤矸石等只能销售给工业用户,销售合同要向市能源局备案,要有完善的购销合同及台账,特别是中煤、煤泥、煤矸石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吕梁市有关煤炭经营管理规定,严禁向市区范围以外的平原地区销售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洁净煤。自觉与能源管理部门签订不销售劣质散煤承诺书,对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散煤、中煤、煤泥的违法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依法打击取缔非法储售煤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散煤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非法储售煤场的取缔力度,严控散煤进入民用市场;负责辖区内的散煤清零工作。 

  (五)加强环保安全检查站管理,严控散煤进入禁煤区 

  依托进入市区的主要公路,合理设置环保安全检查站,环保安全检查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进行优化布局,充分发挥站点的作用。目前,东关站外移至旺英洗煤厂附近路段,更名为国峰站;洪南站向南外移至顺安检测线口位置,更名为汾西口站。公安、交警、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运煤车辆实施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行查扣。巡逻队要加大巡逻力度,杜绝劣质散煤进入禁煤区;环保部门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后勤保障由能源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