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汾阳市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 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现将《汾阳市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
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推进“听民意办实事”项目,推动用心办好民生实事。进一步推进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吕梁市卫健委印发的《吕梁市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吕卫发〔2024〕3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扎实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自2024年5月至12月,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深入开展“检验结果互认”活动,以有效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少患者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为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工作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成立“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领导专班
组 长:任淑宏 市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田锦文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高建明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郭桃桃 市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组成员
成 员:局机关党总支、医政医管股、基层妇幼股、规宣股、市临床检验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业务指导组和宣传报道组。综合协调组设在机关党办,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业务指导组设在医政医管股,具体负责文件起草、标准确定、指导督导、建章立制等工作;宣传报道组设在规宣股,负责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阶段(2024年6月13日前)。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对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找落实检验结果互认方面的不足,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纠建并举,完善制度。同时要明确本单位监督举报方式,确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公布(包括负责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和邮箱等)。
(二)推进阶段(2024年7月--10月底)。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采取多形式对“非必要、不重复检验”开展政策宣介,扩大“检验结果互认”人民群众知晓率,督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落实检验结果互认各项要求,同时及时反馈处理群众监督举报线索,确保举报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市工作专班将加大对各医院的督导指导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在全市通报。
(三)总结阶段(2024年11月--12月底)。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认真总结开展“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五、互认机构和项目
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将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市卫健局将根据山西省卫健委对各医疗机构检验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全市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和临床检验项目名单。
六、互认条件
医疗机构常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量项目不精密度和定性项目符合率满足质量要求;参加前一年度室间质量评价且连续两次(或连续三次中的两次)成绩合格。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不满足质量要求的项目不纳入互认,未参加室间质评或室间质评成绩不合格的项目不纳入互认。
(一)拟互认的检验项目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二)开展拟互认检验项目的临床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遵照执行。实验室应通过临床检验质量指标监控和评估检验前、中、后关键环节的质量性能,并按要求参加外部评价。
(三)拟互认检验项目应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且可满足质量要求,准确及时向质控组织报送室内质控情况。积极参加省临检中心组织的室内质量控制室间化比对,持续提高检验质量。
(四)拟在山西省内互认的检验项目应连续参加国家临床检验中心或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成绩合格。
七、互认方式
(一)互认标识。已纳入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注明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注明检测系统)和参考区间。已公布的互认医疗机构应在可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晋 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二)互认规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标有“晋HR”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根据临床实际判断确无必要再次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已有检验结果时应在病历中记载,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周统计接受互认的检验结果情况。
(三)告知原则。对于存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情况,需要进行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验结果互认”是我市“听民意办实事”重点项目,是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成立工作专班,确定责任部门和负责人(主要负责本单位督促落实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调查反馈患者投诉、报送检验互认工作进展等),确保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市卫健局将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358-2106661),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项目推进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纪检派驻组处置。
(二)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要严格按照互认检验项目质量要求,规范开展检测,保证检验质量,落实互认项目标识。市临床检验中心配合省临床检验中心做好我市各医疗机构互认项目的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以及动态评估认定互认机构及互认项目。同时,接受省临床检验中心指导,组织开展互认机构实验室现场督导检查及互认项目飞行盲样考核工作,对于盲样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及项目及时报告市卫健局医政医管股。
(三)加强宣传教育,化解矛盾风险。各医疗机构要第一时间将检验结果互认政策、互认项目、投诉电话等关键信息,通过官网、官微、院内醒目位置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准确、便捷了解相关信息。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要求医务人员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接到患者投诉时,要及时处置、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风险,对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加强患者满意度调查,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督导调度,确保取得实效。市卫健局将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存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建立“周调度”工作机制,对项目进行“台账化”管理,各医院每周四报送本周工作进展、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等情况(见附件)。市局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工作进展和成果,定期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和持续优化。
联系人:张欢欢
联系电话:0358-2106661
电子邮箱:fyswsjgy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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