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中央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的通知
汾农服发〔2024〕33号
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为做好2024年中央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资金(第二批)安排计划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农发[2024]74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农办发[2024]49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开展项目申报事项,具体申报条件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
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支持对象:从2023年省级初步认定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和2021年、2023年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及2022年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中择优遴选,其中2023年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全部纳入支持范围。
家庭农场培育项目支持对象:近几年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过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遴选,其中优先支持粮食类的家庭农场。
确定的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执行《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 《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聘用专职或兼职会计,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成员账户与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一致,且准确记录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等。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真实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2.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 信息符合实际。
3.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4.社会信誉良好。按时年报并公示,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纳税,税务状态正常;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
5.示范带动明显。在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带动成员共同致富等方面作用明显。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的优先支持。
(二)支持方式
补助对象及数量:支持国家级、省级示范社3个,支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个。
补助标准及要求: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示范社每个奖补10万元,已通过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支持的,此次不再安排,防止人为“垒大户”。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奖补5 万元,已通过2022-2023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资金支持的,以及近三年获得过省、市财政扶持资金的此次不再安排。
(三)支持内容
奖补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完善生产设施,建设清选包装、预冷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促进农产品就近就地转化增值。 支持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 开展品牌化经营,提高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和增收潜力。
二、申报时间
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4日。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实行自主自愿自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向汾阳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书面申请(附申请资料),汾阳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申报的合作社进行综合评分,最终确定3家合作社、1家家庭农场为2024年中央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主体,择优确定后,在汾阳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
申请资料含:
1、项目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申报主体企业征信证明及牵头人征信证明。
4、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信息查询单及成员出资清单。
5、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6、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和2023年经营情况报告(报告控制在1500字以内)。
7、合作社对申报内容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8、示范社印证材料。
联系人:李彩燕
联系电话:0358-7333560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