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1.根据汾政办发【2010】122号文件,本单位内设13个股室,各股室职责如下: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局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调研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综合股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局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规划;负责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对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对外国专家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国家、省、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3)人事管理股
负责建立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拟定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制度;拟定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任务。完善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草案,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市受市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对口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工作;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和作风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拟定全市转业军官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办市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定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4)信访仲裁股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
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
(5)人力资源市场股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省外、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市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政策拟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7)劳动关系股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定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8)工资福利股
负责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
(9)社会保险股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审核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拟定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职工非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市属以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10)行政审批股
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职业资格培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企业集体合同审核”、“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等五项行政审批项目。
(11)资金基金监督管理股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 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 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局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市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局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局固有资产管理工作。
(12)劳动监察股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工作。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13)职业能力建设股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市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指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省外、市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
2.所属事业单位
汾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保留12个所属事业单位,各单位职责及负责人基本信息如下:
(1)汾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主要职责:为全市在岗、下岗、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培训服务,提高职业劳动技能,促进社会稳定。
副科级建制,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名。
(2)汾阳市人才技术交流中心
主要职责:管理全市人才信息系统,负责与省内外大中专院校联合办学及国家大中专(含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登记入库和档案管理,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审报)批手续及管理工作;组织各级各类人才培训及考试工作;审批在市内外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受理调解、仲裁人才交流争议和聘用合同争议、合同证和人才素质测评业务;
开发乡土人才、整体性人才开发及其人才交流中介工作。
副科级建制,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名。
(3)汾阳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经济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及发证工作;负责全市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及发证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干部考试录用工作。
正股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
(4)汾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经办全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全市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相关情况的调查、统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受理、享受资格的确认、领取标准和期限的核定以及基本养老人员档案的建立等有关手续的办理;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
有关政策咨询;负责履行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负责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并进行管理、变更、转移、接续等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
正股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2名。
(5)汾阳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两个确保”精神,对全市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及驻汾单位养老、生育社会保险工作等的管理,以及资金的征缴、发放。
正股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
(6)汾阳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农村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市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划、业务计划、业务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考核办法;承办全市农业人口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及发放等业务;按时准确地上报统计、会计及基金预决算报表;及时反馈农村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正股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
(7)汾阳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经办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手册》的核发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月支付失业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登记、相关情况的调查、统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的受理、享受资格的确认、领取标准和期限的核定以及事业人员档案的建立等有关手续和办理:
负责全市各地级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有关费用的审核与拨付;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咨询;负责履行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它职责;负责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并进行管理、变更、转移、接续等有关失业保险关系。
正股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
(8)汾阳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负责全市公有、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及工伤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正股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名。
(9)汾阳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医疗、女工生育保险的具体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女工保险等。
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与各项管理制度,审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预决算,审核支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费用;负责向市合管委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审核认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切实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公开、合理使用;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基金;审核医疗转诊及补偿医疗费;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兑现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研究和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其它问题。
副科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1名,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10)汾阳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要职责:根据《劳动法》、《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察职责。
正股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1名。
(11)汾阳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中心(16个基层站所)
主要职责:管理全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作业务等,领导督促其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实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监察等职责。
正股级建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60名(其中贾家庄镇4名,峪道河镇4名,杏花村镇5名,冀村镇4名,肖家庄镇4名,演武镇4名,阳城乡4名,三泉镇4名,石庄镇4名,杨家庄镇4名,栗家庄乡4名,西河街道办5名,文峰街道办、南熏街道办5名,太和桥街道办、辰北街道办5名。)
(12)汾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求职登记、发布招用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为劳动力需求双方洽谈及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组织劳务输出及输入相关培训,为职工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应的住处,保存职工档案等;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其它公共就业服务。
正股级建制,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