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1-12-24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考核任职执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