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公发〔202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晋政办发〔2019〕3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市,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掌握调整放宽后的户口迁移政策

各派出所户籍民警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调整后的户口迁移政策,与市局前期部署的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户口迁移政策,切实将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准确把握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政策。《通知》取消了原来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年限和办理居住证的有关限制,明确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材料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即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要准确把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政策。《通知》同样取消了原来必须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参加社保年限和办理居住证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即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要准确把握学历人员落户政策。《通知》指出,具有相应学历的人员可凭学历证明材料直接办理落户,取消了其他各类证明材料和年龄限制。明确规定: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只需提供学历证书,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即可在我市任一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四)要准确把握在校大学生落户政策。《通知》新增了在校大学生落户我省的情形。明确规定: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在校学生只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证明材料,即可在我市任一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五)要准确把握技术技能人才落户政策。《通知》取消了其他各类证明材料限制。明确规定: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可凭相应职称(职业资格)直接办理落户。具有中级(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只需提供相关证书,即可在我市任一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

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过程中,懂群众疾苦、知群众冷暖,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正实现让群众少跑腿,服务群众“零距离”,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户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真正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一)要进一步下放办理权限。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户口迁移事项要全部实现“马上办、一次办”,由受理地户籍派出所当场办理。对跨省户口迁移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授权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开具准迁证,申请人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不再需要申请人在迁出地、迁入地分别办理纸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进一步方便群众。省厅已按照此次户籍新政的具体要求,对山西公安“一网通一次办”平台相关户政业务进行了调整更新,对办户办证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各派出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改革要求,对本地现行的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上下一致。

(二)要进一步简化办户手续。各户籍派出所在已设立社区集体户的基础上,可设立用于学历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技术技能人才落户的人才集体户。对《通知》明确的五类群体落户,群众只需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落户,可选择将户口登记在本人所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社区(人才)集体户。派出所办理各项户籍业务时,严禁设置“暗门槛”,严禁要求群众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对确需存档备查的材料,由受理民警复印留存。

(三)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发动。各户籍派出所要综合运用山西公安“一网通一次办”、“两微一端”、公安自媒体等载体,协调主流媒体和重点网站,精心宣传解读,把户口迁移政策讲透彻、把“放管服”改革措施讲清楚、把对群众的服务讲明白,切实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同时,要会同宣传部门大力宣传我市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经验做法,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各类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三、转变工作方式,强化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户政业务审批权限下放派出所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但事后监管并不等同于不管或被动监管,公安机关户政部门领导和民警要主动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依法依规、全面主动地对派出所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每项业务办理符合规定,严防出现“重假错”问题。要建立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管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业务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户政部门领导和专管民警在事后监管中失职失责,造成违规办证落户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户籍民警依法依规办理业务。


汾阳市公安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