峪政发〔2022〕41号


各村、各有关单位、站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吕梁市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要求,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完善农村法治职务,增强执法为民的执法效能,结合我镇实际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峪道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制度

一、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严格实行巡查工作制度,以保障日常工作有序进行。

二、巡查中队必须按分管工作领域,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有序巡查。

三、实行追究责任制度,外出巡查后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实行巡查登记制度,对所有被巡查户都要进行登记;对巡查中发现的违章户下达督办通知。

四、巡查人员在巡查完毕后及时做好巡查台账,对巡查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处置情况等要认真记录,并交到执法办公室整理归档保管。

五、巡查人员外出巡查必须2人以上,统一着装,携带执法记录仪。规范执法,树立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附件2:

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辖区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依法行政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镇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三、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四、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汾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enyang.gov.cn/)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五、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六、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七、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八、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大队长审定后公示。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四、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六、行政执法记录文书是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七、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卷归档。

八、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辖区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依法行政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行政执法承办中队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法制室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法制室收到行政执法承办中队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七、法制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八、行政执法中队对送交法制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执法保密制度

一、案件办理期间实施执法办案保密制度。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及案件资料保管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案情相关内容。

三、案件办理设备禁止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非案件承办人员查阅案卷或内部材料,须经领导批准,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案卷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案卷内容。

六、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宣传报道。涉及重大舆情需要对外宣传的,需经领导批准。

七、已办结的案件应按照要求及时公示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八、其它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6:

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席会议制度

一、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队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多领域联合执法行动,增强行政执法合力,提升行政执法效率。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般包括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管所等派驻机构。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三、 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通报前期执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会议结束后,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确定事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召开。

附件7:

峪道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中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三、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六、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八、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举报受理电话:0358-759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