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汾政发〔202011号)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征收我市汾阳西河街道冯家庄社区局部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

一、征收实施单位

西河街道办事处

  1. 征收范围

东起北冯街西侧高其亮院至高利兵机动地南边沿常东伟厂房及色织厂厂区,西至冯家庄牌楼街北侧庆丰饭店、冯家庄正街南侧李鸿场地及禹门华府二期拆迁地块东边沿(不涉及禹门华府拆迁区域),南起冯家庄牌楼街北居民区边沿及色织厂南围墙至杨广明南山墙,北至常东伟厂房北边沿至杨成光后山墙及冯家庄正街居民区北边沿及色织厂北围墙。

三、征收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530(入户调查、核对权属、动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具体征收改造时间。

四、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

  2. 自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征收实施方案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用期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6.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五、征收保障措施

  1. 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大力支持参与、全力服务征收和工程建设。

  2. 加强征收宣传工作,使被征收人充分理解征收的必要性、重要性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做到和谐征收、和谐建设。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431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