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8953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4〕3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30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制定的《汾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审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吕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吕梁市以及汾阳市(以下简称市)有关救灾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5)坚持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和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吕梁市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市常态化、多灾种、多领域、综合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动实施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与评估,组织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统筹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处置、风险普查等信息共享共用;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或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综合督查检查,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目标责任考核;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工作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有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等工作。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粮油等食品等所需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保障等工作;负责统筹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协调落实相关资金。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市工业和科技局:督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打击灾区盗抢活动及其它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灾区的重要物资安全到位。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市财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与工作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高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负责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勘察设计、抗灾设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临时安置场所的划定,指导各镇、街道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征用灾民转移的运输车辆;负责协助征用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负责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抢修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确保公路交通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承担水情和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损毁的水利设施修复;负责市水务局所属农村集供覆盖范围内受灾镇、街道的应急供水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畜牧业自然灾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组织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医疗单位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并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工作;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集省、吕梁市及周边县(市)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
吕梁市生态环境汾阳分局:负责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活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地震灾害的评估和上报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寿险公司、市财险公司:负责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援组织的管理,并积极参与救灾工作;负责核定重点优抚等困难群众,承接受灾群众灾后的临时救济;负责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
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防灾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其他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或相关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提醒灾害救助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市应急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综合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初报,应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市应急局在接到镇、街道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于具体情况暂不清楚,可在半小时内,先电话报告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在1个小时内完成。对于干旱灾情,在旱情初显,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更新上报灾情,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旱灾除外),干旱灾情,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续报一次。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局及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应急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
4.1.2各镇、街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各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市应急部门,市应急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后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吕梁市应急部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续”的原则,在半个时间内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镇、街道和应急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吕梁市应急局。
4.1.6 重大自然灾害稳定前,受灾镇、街道和市应急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上报吕梁市应急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和应急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市减灾办或应急部门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真实准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镇、街道或应急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有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镇、街道或应急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1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接到受灾镇、街道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负责先期组织、领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向吕梁市及省政府汇报自然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政府的救助支持,并协助上级政府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按照省、吕梁市对应的应急救助响应要求落实工作措施。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接到受灾镇、街道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主任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市减灾委员会主任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员会主持会商,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吕梁市救灾工作部署,对救灾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配合吕梁市救灾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2)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先期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与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工科局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部门参与救灾,协助市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等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工科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养工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险基础设施。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镇、街道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指导监督范围内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科局组织做好受灾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道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吕梁市生态环境汾阳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外事部门办理涉外组织的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照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吕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接到受灾镇、街道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向市减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镇、街道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资金,会同市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通畅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市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市工科信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修复等工作。银行、保险等机构做好受灾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局会同民政局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电中心等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受灾的镇、街道范围内,一个或多个村(社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造成人员受伤;
b.部分受灾群众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
c.出现部分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d.干旱灾害造成部分受灾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接到受灾镇、街道灾情报告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四级响应以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为主做抓好救灾工作,由受灾镇、街道启动本级响应,市级给予支持,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中个别村、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2)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受灾村、社区的相关救灾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边远镇等特殊情况,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结束建议,由启动相应的响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水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要指导受灾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各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受灾镇、街道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各受灾镇、街道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受灾镇、街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部门备案。根据各受灾镇、街道的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申请和下达冬春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根据受灾申请视情调拨市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灾害高风险区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倒损房屋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的规模。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市住建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对受灾镇、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级应急部门。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市应急、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做好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及救灾物资运输、发放等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2 各镇、街道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3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5 市财政、市应急部门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2 物资准备
7.2.1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各镇、街道要在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求。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发改局、市应急局以及各镇、街道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市发改局会同市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准备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救灾通信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健、应急、地震等部门要不断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各镇、街以及市应急、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储备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视情及时动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准备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养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地震、消防、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各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完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依托国家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全国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指标解释
本预案中所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市减灾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8.3 参照情况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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