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汾阳市政府同意,现将《汾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5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汾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餐饮协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投入、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七条 市住建局是市餐厨废弃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环卫中心负责其职责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

第九条 市融媒体中心应当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十条 倡导通过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禁止任何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每月5日前向市园林环卫中心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流向。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市园林环卫中心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同时向市园林环卫中心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封闭,并放置在便于装运的位置。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

(五)做到日产日清,在餐厨废弃物产生二十四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付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登记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

(三)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

(二)收集后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运输车辆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统一标识,并保持密闭化运输、整洁完好;

(四)餐厨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五)确保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接受市园林环卫中心的在线监督;

(六)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理;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情况,向市园林环卫中心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制度,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保持设施设备持续稳定运行;

(三)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应建立可行的技术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处理情况,向市园林环卫中心报告;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园林环卫中心报告;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园林环卫中心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经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园林环卫中心应当健全日常的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申报登记、收集和运输的相关数据统计、审核、确认、汇总和综合分析等工作;推动、检查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与收运单位收运合同签订以及执行情况;接受和处理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等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行为。

卫生健康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检测方法。

农业农村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直接喂养畜禽的行为。

公安应当依法打击和取缔利用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和下脚料提炼、加工“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园林环卫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理保障措施。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向市园林环卫中心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环卫中心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二)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

(三)对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的举报、投诉,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种类、流向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洒、丢弃,以及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特许经营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环卫中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交由食品类生产企业或者个人用于食品生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畜禽饲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市住建局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对处置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收集、运输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等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二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十条 城区、杏花、阳城以外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与监督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实施



【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