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2068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2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为确保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依法顺利推进,规范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政府主导、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征地范围内涉及杨家庄镇庄子村、栗家庄镇桑枣坡村土地(总面积4.6973公顷,其中农用地4.3693公顷:耕地0.1112公顷、园地3.42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959公顷、其他草地0.7397公顷;建设用地0.3280公顷)、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青苗等附着物。
三、征收实施主体
由杨家庄镇人民政府、栗家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五、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地补偿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重新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经济林木、绿化苗木的补偿按照《汾阳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经济林木征地补偿价格表》(附件1)、《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绿化苗木征地补偿价格表》(附件2)执行。
玉米、小麦、高梁等粮食作物按500元/亩予以补偿、蔬菜作物按300元/亩予以补偿。
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汾阳市殡仪馆专用公路工程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所列建(构)筑物、附着物种类外的村民、单位的合法住宅、房屋、厂矿以及电力、通讯等设施、设备依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予以补偿。
对已倒(关)闭的厂矿,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只给予设备搬迁补助费。
不予补偿的部分
1.村民、单位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违规建设的房屋、鸡棚、猪舍、农副产品加工厂等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以及种植的林木、青苗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废弃的枯井、渠道、菜窖、厕所等不予补偿。
3.在征地公告下发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青苗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林木、青苗附着物等,如有权属争议、债务纠纷等情况的,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待争议完全解决后,经当事人持相关依据(如:调解协议、判决书等)共同申请,再行补偿。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拆、拒搬阻挠建设,影响工程整体进度。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征地权利人支付征地补偿费。
2.社保安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山西省人社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本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以所征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青苗等附着物补偿费用总金额的1%计取,由所涉镇、村两级统筹使用,镇、村两级同时负责地上(下)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林木、青苗等附着物的清理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按期拆除或移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青苗等附着物,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妨碍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二)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征收。
(三)各职能部门、机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为征迁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
本办法由杨家庄镇、栗家庄镇人民政府代表汾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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