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2893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22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2〕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6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汾阳市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实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吕梁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吕梁市生态环保委办发〔2021〕71号)及《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吕环函〔2021〕28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吕梁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关要求,通过对我市大气环境移动源污染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压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环保意识,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重点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管控
1.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大力推广满足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持续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淘汰车辆要依法依规予以回收拆解。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2.加强禁行区域车辆管控。市区范围内禁止轻型载货汽车(皮卡、单双排轻型货车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中重型载货汽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驶入;进入城区运送散装物料车辆必须是新能源全密闭车辆,其他散装物料车不得批准进入,渣土运输车辆使用硬密闭车辆;汾酒大道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驶入;确需驶入禁行区域道路的,由交警大队指挥中心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交警大队要制定具体的通行证管理办法;韩石线(340省道至汾介线段),该路段禁止三轴(以上)以上货运车辆驶入;卸货地、货源地在该路段范围内,车辆确需进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办理车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3.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检查车辆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性和一致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4.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的全覆盖,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档案。对于为异地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加强对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市交通运输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5.开展重型货车排放联合执法。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重型货车排放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重型货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燃气车辆后处理装置、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对擅自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排放严重超标、“冒黑烟”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车用尿素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督促超标车辆限期到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重点路段要加大检查频次,依法从严处罚。严格控制输入性污染,设置联合执法检查点,开展重型货车尾气排放抽检检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
1.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大力推进我市国Ⅰ及以下老旧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淘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鼓励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积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老旧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和新能源化。(市交通运输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2.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范围,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确保我市范围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不得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未编码登记、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监管力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依照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清单,实施动态监管,确保重点场所、机械类型、数量全覆盖。对违规进入禁用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其维修治理;使用超标排放机械设备问题突出的交由市场监督部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形成对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打击的高压态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山西省规定检测检验方法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机构进行严厉打击。(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三)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移动源管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及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电力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严禁使用国V及以下的车辆进出厂,严禁使用高排放场内车辆,严禁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未编码登记、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交通运输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四)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整治
加强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检查。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加大车辆、机械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作为、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开展好相关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好问题的跟踪整改,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二)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汾阳市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由市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长由市长李正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党组成员武胜强担任,领导组成员由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国桥同志兼任。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将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调度,加强督查指导
为保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实施“周调度”制度,请各部门于2月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负责人及联络人,每周以正式文件向市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领导组将派出督查人员,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公开约谈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策咨询:生态环境局 电话:7223360
政策解读;【图解】关于印发汾阳市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