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2853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22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2〕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5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汾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问题,进一步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绿色发展水平,助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切实解决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全面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打击未经行政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超范围经营存在脏乱差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业户,整顿一批经营资质不达标、环境污染严峻的企业,推动机动车修理行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保意识加强,行业形象明显改善。
(二)实施分类管理,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综合整治行动。对环保措施规范的企业保留一批;对环保措施存在问题,但有条件、有能力提升的企业,规范一批;对环保措施存在问题,但无条件、无能力达标的,关停一批。通过“三个一批”整治,显著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能力水平。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汽修行业环保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环保政策标准和要求,压实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主体责任。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环保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坚决落实职能部门“三管三必须”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双随机、网格化等多重监管体制。
三、整治范围
汾阳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维修行业(涉及机动车美容养护、维修、清洗等产生机动车维修类污染物排放单位)。
四、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摸清辖区内所有机动车维修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清理超范围经营行为,对违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负责对随意排放污水、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采用低效(指采取单一过滤棉、UV光解、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催化、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不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依法处罚。负责对无危废管理制度、无危废暂存间或暂存间不按规定要求建设的、不按要求处置和建立危废工作台账的进行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交公安部门进行依法处罚。负责产生噪音超过功能区划要求的进行处罚。督促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行重新审核。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和不落实门前“三包”的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各镇对占用乡村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作业的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取缔。
市住建局:负责会同各街道对占用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作业的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取缔。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经营黑恶势力,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由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长由市长李正奎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白继红、市政府党组成员武胜强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镇、街道负责同志组成,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联合推动调度,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内具体整治工作。
(二)扎实推进整治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整治工作方案和整治措施清单,立即部署,立刻行动,全面开展整治工作。2022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各项整治任务;2022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对整治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建立完善汽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督促推进,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治到位。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所需资料、材料模板和受理条件
附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所需资料、材料模板和
受理条件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相关制度。)
6.现有维修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明细表。
7.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
业资格证明。
8.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
9.允许外协设备的外协协议书原件和复印。
10.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环境保护措施。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涉及大气、水、固废危废排放,应严格配套治理设施和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经营者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污染物排放达标报告等证明材料可作为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
12.维修工时定额及价格备案表。
13.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4.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5.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
(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首次备案£备案变更)
经营者名称 |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
经营地址 | XX省XX市XX县(市、区)XX镇(街)XX号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不填写此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负责人 (个体填写经营者,企业填写法人任命的负责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传真 | ||||||||
企业 性质 | □国有 口集体 □私营口外资(国别 ) | ||||||||
经营 类型 | 口综合修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授权维修 □其他() | 口连锁经营 | |||||||
经营 范围 | 业务 类型 | 口汽车维修 | □摩托车维修 | □其他机动车维修 | |||||
业户 类别 | 口一类口二类口三类 | 口一类 口二类 | 口一类口二类口三类 | ||||||
项目 种类 | 一类 | 口大中型客车维修口大型货车维修口小型车维修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可多选) | |||||||
二类 | 口大中型客车维修口大型货车维修口小型车维修(可多选) | ||||||||
三类 | 口综合小修口发动机维修口车身维修口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口曲轴修磨 口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口四轮定位检测调整口汽车润滑与养护口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口气缸镗磨口散热器维修 口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可多选) | ||||||||
其他 备案 材料 | 通用 要求 | 口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口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口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口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口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口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 |||||||
特殊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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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经营者声明: 1.已知晓《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国家机动车维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知晓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要求和备案要求; 2.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曰 | |||||||||
□备案材料齐全; □备案材料不齐全,请补充: 承办人(签字):年月曰 | 复核(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机关(盖章):年月曰 |
填写说明:(1)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填写此表;(2)其他备案材料:维修经营者备案应依法提交第1至6项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还需提交第7至10项材料,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还需提交第11至13项材料;(3)承办人是指备案机关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是指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4)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
技术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文化 程度 | 岗位 或工种 | 技术职称或职业技术等级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维修设备汇总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 (台/套) | 配备方式 |
1 | £自由 £外协 | ||||
2 | £自由 £外协 | ||||
3 | £自由 £外协 | ||||
4 | £自由 £外协 | ||||
5 | £自由 £外协 | ||||
6 | £自由 £外协 | ||||
7 | £自由 £外协 | ||||
8 | £自由 £外协 | ||||
9 | £自由 £外协 | ||||
10 | £自由 £外协 |
维修管理制度清单(仅供参考)
序号 | 名称 | 建设情况 | 文件名称/编号 |
1 |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 £有 £无 |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有 £无 | |
3 | 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 £有 £无 | |
4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有 £无 | |
5 | 设备管理制度 | £有 £无 | |
6 | 配件管理制度 | £有 £无 | |
7 | 人员培训制度 | £有 £无 | |
8 | £有 £无 | ||
9 | £有 £无 | ||
10 | £有 £无 |
汽车维修经营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受理条件
(一类、二类、三类)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摩托车维修经营受理条件
(一类、二类)
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 孰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饭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生态环境局 电话:7223360
政策解读:【图解】关于印发汾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