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022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8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1〕36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已经2021年9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抓好落实。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该文件不属于政策类文件,不做解读)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
为规范办公室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汾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汾财购〔2020〕4号)要求,制订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范围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市采购中心实施或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分散采购可委托市采购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也可由我办自行采购。
第二章 采购人主体职责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办公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有综合股股长、机关党支部副书记、主管会计、秘书一至七股股长、督查室主任、信息股股长、外事台港澳股股长。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审定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讨论、决定采购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批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督导、检查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等。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综合股,综合股股长为采购联系人,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和联络事宜,并不取代采购需求部门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流程控制
第五条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股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向综合股报送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经综合股审核汇总,提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最新政策要求落实的,按程序逐级报批。
第六条采购方式、方法
(一)采购预算金额超过汾阳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下统称“标准”)的应委托市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方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采购。
(二)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可采用竞价、综合比选、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进行采购,同时做好采购活动记录。
采取以上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由办公室采购领导小组确定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必要时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的供应商,采取法律法规范围内的采购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按照原定的采购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办公用品、文件印刷、饮用水等日常用品、耗材、仪器设备维保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择优选取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三是经公告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报,且文件没有倾向性限制的;四是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情形的,由采购需求股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综合股审核后,提请办公室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评审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最低价格。
特殊情况: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紧急采购相关物资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采购,事后提供书面情况报告、补办手续。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采购办理流程如下:
(一)自行采购项目
采购金额在3000元(含)以内的,由采购需求股室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经综合股审核,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股会同采购需求股室直接采购;
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由采购需求股室填写《采购计划单》,经综合股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会同采购需求股室进行采购;
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由采购需求股室填写《采购计划单》,经综合股审核,提请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综合股自行采购或委托有资质且在市财政局备案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由采购需求股室填写《采购计划单》,经综合股审核,提请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委托市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1.采购需求股室根据需求报送政府采购申请,综合股根据申请和年度预算情况决定项目资金来源,采购需求股室报请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综合股组织实施。
2.综合股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程序为:一是制定公告。采购需求股室在政府采购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周期等情况,制定选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二是公开报名。经综合股审核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综合股公开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三是组建比选小组。由采购领导小组所有成员组成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标准对报名机构进行比选,选出一名招标代理机构。四是公示。在指定网站将比选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需求股室共同制定相关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定完毕,经综合股审核,提请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4.根据工作实际,由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监督人员和采购人员代表,执行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详审进行监督和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
5.评标活动结束后,由监督人员和采购人员作书面汇报。
第八条签订合同
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需签订合同的,由采购需求股室确定采购合同内容,经综合股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留存。
第九条验收与结算
(一)验收。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依法成立验收小组,组长为办公室分管领导,小组成员由综合股股长、采购需求股室股长、主管会计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材料,列明验收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依法公示验收结果。
(二)结算。
1.综合股、采购需求股室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需提供采购申请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第一次申请时)以及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由主管会计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采购需求股室应配合综合股对采购项目从预算编制、合同履约过程、行政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实施科学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档案管理
(一)采购需求股室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采购承办人应对审批表和材料等采购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
(二)综合股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定期统计,并接受市采购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保密规定,按照采购计划,加强关键环节控制,做到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办公室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严禁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政府办 综合股 电话:722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