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2068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8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城市更新、开发区项目尽快落地,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加强我市土地要素配置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26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5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立足我市实际,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作用,多渠道拓宽补充耕地渠道,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条件
1.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汾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新村安置地块(安置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每个项目不超500亩,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集约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的目的。
2.拆旧区地块必须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已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空闲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且坡度小于15度。
3.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地界清楚。
4.拆旧区范围相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坚持投资主体自愿,尊重群众意愿,保护投资利益的原则。
(二)明确主体,自主实施。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本办法的投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的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立项批准后,由主体自筹资金,坚持“备案入库”结果导向,按项目设计和备案入库要求,聘请具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施工资质单位具体实施。
(三)指标使用,规范回购。项目验收合格并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形成增减挂钩指标后,由汾阳市政府进行回购。
四、实施程序
(一)投资人申请。投资申请人可先行选择拆旧区的地块,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说明位置、规模、筹资来源等内容,提供涉及区域村民会议三分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实施的会议纪要、所在村委的书面意见。
(二)项目初审。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对投资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征询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以及林业、水利等部门意见。
(三)项目立项审核。自然资源局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踏勘,并编写实施方案、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组织农业、水利、预算、土地等领域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局上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项目实施。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土地复垦设计组织施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中一般不得改变土地复垦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须向自然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项目所涉费用由项目投资主体承担。
(六)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投资主体组织自验,再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初验,经自验、初验并整改完善后,自然资源局报送吕梁市自然资源局验收,项目验收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进行。验收合格的项目录入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形成增减挂钩指标。
五、指标回购
对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验收合格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形成增减挂钩指标,对投资成本不再单独核算,按平均每亩15万元由汾阳市政府回购。
六、其它
项目实施坚持政府牵头、集体经济组织主导、镇及其他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协调落实拆旧、复垦、指标回购工作,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拆旧区落实和安置建新区选址、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拆除及拆旧区复垦等工作,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增减挂政策指导、指标申请、复垦设计报告评审立项、验收备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复垦后的耕地只能用作种植高粱、玉米等农作物,严禁养殖、植树造林、撂荒或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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