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FYSZFBWJ/2021-0005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05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1〕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6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办、局,管委会:
《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部门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持和促进全市社会政治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汾阳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汾政办发〔2020〕65号),结合全市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
(2)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3)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制定。
(5)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市工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需制订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名单,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预案,并报相关主管单位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全市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市政府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因地制宜,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驻地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负责事件的先期处置,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相关应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体制化、机制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以及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发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1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分为4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按照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汾阳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汾政办发〔2019〕65号),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工作,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各分管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以及市委宣传部、发改局、应急局、财政局、工信局、教科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水务局、能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旅局、卫体局、市监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广播电视台、红十字会、防震减灾中心、气象局、团市委、银监办、交警队、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武警汾阳中队、消防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公用事业局、审计局、对台办、总工会、人行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总指挥部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安排人武部组织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安排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队伍支援。
(五)向上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3.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总指挥部,为市应急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市应急总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市应急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3.3 专项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市总指挥部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决定。
(二)制定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负责指导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四)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供上级支援请求。
(五)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六)承担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市政府各相关职能单位。
3.4 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其组织机构结合各地实际予以确定。
3.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二)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法律指导、技术指导。
(四)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五)承担市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向市政府应急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市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市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赴现场指挥,如有必要市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赴现场指挥。
驻地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首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市总指挥部通报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2.3 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应急总指挥部、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涉及跨市(县)的,由吕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Ⅳ级(一般)可能演化为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市政府指挥部、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认为难以应付的,应该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驻地中央所属、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市政府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方面的支援,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直接指挥。
4.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总指挥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有关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2.6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应急、专业抢险队、消防、驻汾部队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技术专家组:由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3)工程抢险组:由交通、电力、水利、住建、通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
(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体、防疫、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5)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警、交通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应急、公安、住建、交通等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9)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工信、应急、财政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10)应急通信组:由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1)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2)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3)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4)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政府办、新闻办、网络中心等单位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5)涉外工作组:由政府办、外事办、公安局、文旅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考察及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市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2.7 应急结束
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应由市财政安排的,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请求上级财政补助。国家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要明确善后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4.3.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向市政府报批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4 信息发布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负责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管理。必要时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保障
消防、医疗卫生、森林防火、防洪抢险、地震救援、危化救援、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相关部门也要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财力保障
建立全市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准备金,由市财政预备费和当年可用财力组成,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启用准备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5.3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加工能力状况的调查,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逐步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探索建立应急物资由政府主导、企业承载、集中储备、统一调用的模式,提高应急物资调运效率,强化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同时,各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应根据所监管行业领域专业性特点,有针对性的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5.4 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局、发改局、卫体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系统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开展救治和防疫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交通等单位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要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避险场所。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各自网络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检查应急通信状况,做好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5.10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公共资源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市教科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组织机构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促进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市应急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方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广泛的宣传,增强公众个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对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的应急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应对危机的能力。
6.2预案演练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3责任奖惩
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处置和善后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总指挥部制定,由市政府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应急总指挥部同意后修订。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说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牵头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市应急总指挥部。
以下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
(1)汾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2)汾阳市防汛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3)汾阳市抗旱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4)汾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5)汾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6)汾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7)汾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8)汾阳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9)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汾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11)汾阳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12)汾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13)汾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14)汾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15)汾阳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能源局)
(16)汾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7)汾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卫体局)
(18)汾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卫体局)
(19)汾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20)汾阳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1)汾阳市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2)汾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3)汾阳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24)汾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人行汾阳支行)
(25)汾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外事办)
(26)汾阳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7)汾阳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8)汾阳市公共(设施)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9)汾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消防队)
(30)汾阳市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交警队)
(31)汾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市监局)
(32)汾阳市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宗教局)
(33)汾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教科局)
(34)汾阳市考试安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教科局)
(35)汾阳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36)汾阳市价格异常上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37)汾阳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供电公司)
(38)汾阳市处置城市大面积供水停止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39)汾阳市处置城市大面积供热停止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40)其他相关的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制定。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及时编制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市长责成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和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并负责组织实施。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同意后修订。
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应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能与职责,及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各相应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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