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查阅《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基本养老保险代扣代缴明细表》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基数;
3、查看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职工花名册、用工合同等;
4、查看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各类成本费用账、现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册及相关原始会计凭证、职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明细表、其他资料。
5、单独建社保基金账册的单位还要求其提供基金收支账册及凭证,并查看个人账户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