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医学诊疗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
(一)换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职称证明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审批表与各类复印件均提供两份,复印在A4纸上,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二)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
4.产科从业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表、登记书以及各类复印件均提供两份,复印在A4纸上,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